過去國外表演者來台演出,不只申請資格須經審核,連表演地點都有所限制。勞動部日前修正相關辦法,取消表演場地限制規定,為勞動部自2004年接手審查標準以來,首度放寬工作場所限制。

依據舊有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,外國人來台從事藝術及演藝工作,工作場所應以學校、公園、體育館、旅館或風景區等為限,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能從事藝術及演藝的工作場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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